中甲第一名-甲级联赛第一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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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有什么区别么?

2.乙组足球比赛可以拿一级证吗?

3.足球的国家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的标准是什么?

国家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有什么区别么?

中甲第一名-甲级联赛第一中单

国家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要求不同,要求分别如下:

一、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全国巡回赛年终总排名中单打四至十六名、双打二至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全国团体锦标赛中,前三名除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获得团体四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

(三)在洲际青少年(十个以上国家参加)的比赛中,获得各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四)在全国青少年巡回赛年终总排名中,单打前八名、双打前四名的运动员;?

(五)在全国青少年团体赛中获得前二名的主力运动员(上场率应占三分之二,取胜占上场次数的三分之二);?

(六)在全大学生比赛中,获得单打前二名的运动员。?

二、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全国青少年团体比赛中获得三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

(二)在全国青少年巡回赛年终总排名九至十六名主力运动员;?

(三)在省、市、自治区举办的各系统比赛中,获得单打前六名,双打前三名的运动员;?

(四)在省、市、自治区举办的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单打、双打前三名的运动员。团体冠军的主力队员;?

(五)在全国大学生比赛中,获得单打三至十六名,双打前五名的运动员。

乙组足球比赛可以拿一级证吗?

乙组足球比赛不能获得一级证。

一级运动员是指在某个专项运动中成绩最好的部分人,达到一级运动员的条件后,可以升级为一级运动员。

申请名额:

(一)参加全国甲级联赛、杯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十三至十六名不超过全队的30%。

(二)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6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40%,第九至十二名不超过全队的20%。

(三)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分别为:第一至四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五至八名不超过全队的20%,第九至十六名不超过两名运动员。

(四)参加全国青年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为:第一、二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三、四名不超过全队的20%。

授予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全国巡回赛年终总排名中单打四至十六名、双打二至八名的运动员;

(二)在全国团体锦标赛中,前三名除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获得团体四至八名的主力运动员;

(三)在洲际青少年(十个以上国家参加)的比赛中,获得各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四)在全国青少年巡回赛年终总排名中,单打前八名、双打前四名的运动员;

(五)在全国青少年团体赛中获得前二名的主力运动员(上场率应占三分之二,取胜占上场次数的三分之二)。

(六)在全大学生比赛中,获得单打前二名的运动员

足球的国家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的标准是什么?

一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1、参加全国甲级联赛、全国锦标赛、女子足球全国锦标赛杯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1至8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9至12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13至16名不超过全队的30%);?

2、参加全国运动会获决赛权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1至8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9至12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13至16名不超过全队的30%);?

3、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1至4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5至12名不超过全队的20%,第13至16名队中的突出运动员)。

4、参加全国青年联赛获得第1至4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1、2名不超过全队的30%,第3、4名不超过全队的20%);?

5、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冠、亚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冠军不超过全队的50%,亚军不超过全队40 %)。?

二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成绩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1、参加全国甲级联赛、锦标赛、女子足球全国锦标赛和杯赛、全国运动会决赛的各队运动员;?

2、参加全国乙级联赛的各队运动员;?

3、参加全国青年联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1至4名的各队运动员,第5至8名不超过全队的70%,第9至12名不超过全队的50%,第13至16名不超过全队的30%);

4、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1至4名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5、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足球比赛中获得决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50%)。

扩展资料:

国家级运动员管理办法(节选)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运动员。

第四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权

第五条 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 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 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运动员。

百度百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